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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湖南出台电价新规定,12月1日起执行!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
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为:
高峰:11:00—14:00、18:00—23:00;
平段:7:00—11:00、14:00—18:00;

低谷:23:00—次日7:00

《通知》明确,拉大峰谷价差,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农业生产用户平段电价按目录售销电价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上月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

《通知》还明确,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同时,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湖南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通知原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规〔2021〕8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一)调整执行范围。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镇供水企业生产、广播电视台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医院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大工业用电和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生产、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二)优化时段划分。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具体时段划分如下: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三)拉大峰谷价差。高峰、平段、低谷电价比调整为1.6:1:0.4。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农业生产用户平段电价按目录售销电价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对没有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按照上月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执行。

    二、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政策

 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日18-22时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三、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四、明确电力市场分时电价机制

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我省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我省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做好执行评估。电网企业要及时将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情况报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完善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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